昆明房产律师,云南昆明律师离婚时约定房产赠与子女能反悔吗?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一般都会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等达成离婚协议。很多离婚夫妻,为了避免财产纠纷,或是为了补偿孩子,会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全部给子女,但往往有些离婚的父母过了一段时间就后悔了。那么,离婚协议中如约定把财产都给孩子,这样的约定离婚双方能反悔吗?
刘壮与蒋敏在200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婚后因为俩人感情不和,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吵架,双方便于2012年7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蒋敏抚养,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在刘壮付清贷款后归双方的儿子所有。
可是就在2016年6月,刘壮向法院起诉称:约定的房屋贷款还未还清,房屋产权也未变更到儿子的名下,就是还未实际赠与给儿子,目前还处于自己和蒋敏共有财产状态,所以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赠给儿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重新分割该房屋。
蒋敏则认为,离婚的时候双方已经将房屋赠与儿子并签了协议,正是因为刘壮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自己才在离婚协议中同意放弃对其他共同财产(例如汽车)的主张,自己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支持刘壮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是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且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刘壮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任意撤销的法律依据。
1、《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来源:为民说法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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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律师岳全林
专业成就品牌,服务造就永恒!岳全林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本科,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云南省委经济支部支委委员,自2010年至今连续被民革云南省委评为优秀党员。98年至2003年在云南昆明某法院工作,2003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担任中国中铁二局,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律邦法律顾问有限公司等多家常年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所办案件被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编入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十周年纪念,昆明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选,并受到司法局的感谢和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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